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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曦上友卡章程

概述

1.1. 为适应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现代支付手段,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行上友卡并制定本章程。

1.2.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机构指同曦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购卡人指符合本章程之规定购买上友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指上友卡的实际持有人。

    “售卡企业指经发卡机构授权销售上友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南京同曦上友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网络平台和集团特许经营系统中的其他门店等。发卡机构将在授权的网络平台上对取得其授权的售卡企业的名单进行公示。

    “合约商户指下属直营门店,以及发卡机构在其授权的网络平台上不时公布的、可受理上友卡的其它特许授权加盟店。

1.3.购卡人、发卡机构、售卖场所、合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并受章程之约束。

上友卡

2.1. 上友卡是集团发行上友代售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以下:

电子上友卡:以密码、串码、图形或其它电子形式作为载体的虚拟卡,具有支付功能,可在下属直营门店和合约商户购买其出售的指定商品。

上述上友卡在本章程中统称为上友卡

2.2. 上友卡为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不计息、不能透支、不能兑换现金,可充值,单张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2.3. 发卡机构有权对上友卡的使用范围、方式或条件等作出补充规定并通过上友卡本身(如卡面或电子通知等方式)向购卡人/持卡人作出说明,购卡人及持卡人亦应遵守该等规定。

购买

3.1. 满足本章程之购卡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现金、借记卡、信用卡、银行转账、网络支付账户或其他发卡机构或售卡企业接受的支付方式,向发卡机构或售卡企业购买上友卡。除前述销售渠道之外,发卡机构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网站或个人以任何形式销售上友卡。

3.2. 实名认证

3.2.1. 单位或个人购买上友卡,应向发卡机构、指定的售卡企业购买或致电发卡机构客服电话由专人协助购买,并进行实名认证。

3.2.2.       办理实名认证,购卡人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供发卡机构或经其书面授权的售卡企业留存。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2.3. 发卡机构及售卡企业应保存上述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3.3.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不可使用现金,应通过银行向发卡机构或售卡企业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但不可使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购卡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付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

3.4. 应发卡/售卡企业的要求,购卡人应与发卡机构/售卡企业签订上友卡购买合同。若购卡人要求,发卡机构/售卡企业亦应与购卡人签订上友卡购买合同。

3.5  购卡人在购卡时,无须支付工本费及手续费。

3.6 发行机构将客户购卡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预付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使用、查询

4.1. 在持卡人持上友卡在合约商户购买商品或兑换指定商品时,若上友卡余额不足的,持卡人可以使用现金、信用卡或借记卡等合约商户可接受的支付方式补足。

4.2. 上友卡不设有效期。

4.3. 上友卡交易以联网的方式自动化进行实时支付和结算;交易完成时,所购商品的对应金额即时从上友卡账户中扣除。交易中打印的销售小票是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4.4. 交易错误的查询与更正

4.4.1.如发卡机构在对账过程中发现交易中存在记账或其它交易差错,发卡机构有权更正上友卡内余额。如对该等更正有疑义,持卡人可致电发卡机构客服电话提交申请。发卡机构将对持卡人的疑义进行调查,更正差错(如有)并及时告知持卡人处理结果。如不存在差错,发卡机构将对持卡人作出相应解释。

4.4.2.如持卡人认为交易过程中存在记账或其他交易差错,持卡人应持有效消费凭据及时向发卡机构提交申请;经证实发卡机构确有差错的,发卡机构将于差错证实后向持卡人更正上友卡内的余额。

4.5.如持卡人需进行卡状态及相关信息的查询,持卡人可在上友卡所在小程序及其他相关软件进行自助查询,也可至客户服务中心申请进行上友卡相关信息的查询。

退货、赎回、销户、换卡

5.1.退货

5.1.1.除本章程第5.1.2款规定的情形外,若持卡人要求退掉上友卡购买的商品且该等退货符合合约商户相关退货规定的,购买该商品时从该上友卡中支出的任何金额将被退至上友卡内;在此退货情形下,发卡机构/合约商户有权要求持卡人出示章程第3.3款规定的身份证件。

5.1.2. 如持卡人所持上友卡已销户,且退货金额在人民币100元(含)以内,可以现金形式退款。

5.2. 赎回

5.2.1.上友卡账户内余额可经持卡人本人在购卡(充值)3个月后提出申请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至客户服务中心出示上友卡及持卡人和购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充值小票。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附件被代理人亲笔签字的委托书,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赎回金额为所存剩余现金账户中大于人民币100元的部分,发卡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如购卡时采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销户,赎回资金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持卡人保留积分账户内所存可用积分的使用权。如上友卡持卡人要求赎回其在购买时享受过任何折扣或优惠的上友卡,在计算退款时将持卡人在购买时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上述优惠后的金额办理赎回。

5.2.2.赎回承兑时限:办理赎回业务的顾客,积分账户所兑有效现金券和实物礼品及时到账或承兑。现金部分金额需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由持卡人申请赎回时签字确认的个人银行账户予以承兑。

5.3 销户

5.3.1 销户:上友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至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持卡人应当出示上友卡及持卡人和购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销户的,应附件被代理人亲笔签字的委托书,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户内容包括所存剩余现金账户中大于人民币10元(电子上友卡则无须支付10元)的部分,发卡机构将此部分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如购卡时采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销户,此部分资金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积分账户内所存有效积分将一次性兑换电子返利金或实物礼品。

5.3.2 销户承兑时限:办理销户业务的顾客,积分账户所兑电子返利金和实物礼品及时到账或承兑。现金部分金额需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由持卡人申请销户时签字确认的个人银行账户予以承兑。

遗失、挂失、补办

6.1 自发卡机构或售卡企业将上友卡交付给购卡人之时起(电子类上友卡,发卡机构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购卡人即视为交付),上友卡的丢失、毁损等一切相关风险转移予购卡人。购卡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上友卡导致上友卡污损、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6.2 挂失:持卡人所持上友卡若遗失,需及时进行挂失,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挂失生效。卡内财产(现金和积分)以发卡机构会籍系统内的数据为准。挂失生效前持卡人因遗失卡片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卡机构作为发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3 补办:对于电子上友卡,如购卡人未收到电子卡号,顾客需提供购卡时注册虚拟卡账户的手机号和购卡时间,经发卡机构核实后可提供免费补卡服务。

发票

7.1. 就购卡人购买的上友卡,发卡机构将根据本章程约定的程序,向购卡人开具符合国家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对于持卡人根据本章程第5.1.1项退货取得的新上友卡,发卡机构不再开具发票。

7.2. 发票的申请与开具

7.2.1.购卡人在通过经发卡机构书面授权的网络销售渠道购买上友卡或直接向发卡机构购卡时,应在购卡的同时提出发票申请。

7.2.2.购卡人在申请发票时应提供有效的中国大陆的邮寄地址。发卡机构将把发票以挂号信或快递形式发送至购卡人提供的地址。由于地址有误或购卡人不收/取件等非发卡机构原因导致无法寄送的,购卡人应自行承担损失。

7.2.3.若购卡人在本章程第7.2.1项规定之外的其他售卡企业购买上友卡的,购卡人应按照该等售卡企业的规定申领发票。

7.3.购卡人所申请的发票金额需与销售小票上的购卡金额一致;所申请的发票内容需符合国家适用法律、法规,不可依购卡人任意的要求而开具。

7.4.持卡人持上友卡在合约商户购买或兑换商品时,合约商户将不再就该商品开具发票;但同一笔交易中,若持卡人同时使用上友卡之外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则合约商户可就上友卡之外的付款方式支付的款项根据国家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约商户的财务政策开具发票。

权利与义务

8.1 发卡企业的权利

8.1.1 发卡机构有权要求购卡人按法律法规之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对于提供虚假或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单位,发卡机构有权暂停其所购预付卡的使用。

8.1.2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发卡机构上友卡的,发卡机构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上友卡的使用。

8.1.3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发卡机构有权暂停或终止上友卡的使用,并有权进一步要求购卡人/ 持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购卡人/ 持卡人在购买、使用、挂失补办预付卡及办理换发新卡、办理退卡时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或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上友卡及卡内金额和积分奖励的;

购卡人/ 持卡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非法交易的;

发卡机构依法核实购卡人/ 持卡人身份信息及预付卡交易信息等,遭拒绝的;

购卡人/ 持卡人使用经伪造、变造的上友卡,或上友卡污损、残缺致无法读取卡片数据信息但持卡人拒绝更换新卡的;

在发卡机构公布的售卡渠道之外购买上友卡;

违反本章程购买或使用上友卡;

有其他损害发卡机构、售卡企业、合约商户或其他购卡人/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8.1.4若存在以下情形的,致使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上友卡的,发卡机构可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无需就上友卡的不正常使用及持卡人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发卡机构经公示后的系统停机维护的;

发卡时确定的合约商户虽暂停营业或已关停,但发卡机构已提供其他指定合约商户替代的;倘购卡人/ 持卡人因此提出赎回/销户的,发卡机构将依据本章程5.25.3之规定提供赎回/销户服务;

电信、电力、银行或第三方数据处理平台的系统、设备、网站故障、不稳定、升级维护等原因导致的数据传输及处理的失败、中断或不稳定的;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运行业务的。

8.1.5发卡机构为购卡人/ 持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卡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 持卡人的同意。

8.2 发卡企业的义务

8.2.1 发卡机构应当以通过网站公示等方式提供发卡机构开展预付卡业务的相关资料,包括章程、购买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8.2.2  发卡机构将向持卡人提供上友卡资金余额查询,向持卡人就上友卡使用的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并处理持卡人的投诉。

8.2.3发卡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展预付卡业务,切实保障购卡人/ 持卡人权益,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及资金管理流程。

8.2.4发卡机构对购卡人/ 持卡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应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部门、司法机构或有关机关的要求或经购卡人/ 持卡人许可的除外。

8.2.5若发卡机构终止兑付未到期上友卡的,应向购卡人/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上友卡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8.3购卡人的权利

8.3.1 购卡人享有按法律法规之规定购买、使用上友卡的权利。

8.3.2 购卡人/ 持卡人有权知悉发卡机构上友卡的功能、使用方法、合约商户、收费项目及标准。

8.3.3 购卡人/ 持卡人对发卡机构上友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8.3.4 购卡人/ 持卡人对发卡机构未按章程提供服务的行为,有权向发卡机构或有关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8.4 购卡人的义务

8.4.1购卡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

8.4.2购卡人不得在发卡机构公示之购买渠道以外购买上友卡,购卡人/ 持卡人不得在发卡机构指定合约商户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上友卡,购卡人/ 持卡人未依照本章程规定或购卡协议约定购买、使用上友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购卡人/ 持卡人不得转售上友卡。

8.4.3购卡人/ 持卡人未妥善保管上友卡,导致不记名预付卡遗失、被窃、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8.4.5购卡人/ 持卡人对发卡机构上友卡、密码或密钥、相关身份信息保管不善,导致上友卡未经授权使用、或密码被恶意篡改、或卡片被恶意挂失冻结等情形的,应当由购卡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免责条款

9.1.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无论是基于侵权、违约还是其他诉由,发卡机构、售卡企业或合约商户不对购卡人、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因上友卡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收入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数据损失、资金使用损失等。本条之规定不排除或限制发卡机构、售卡企业或合约商户在如下方面的责任:

1)  欺诈行为引起的责任;

2)  适用法律规定不应排除或限制的责任。  

附则

10.1.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订,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需要修改本章程,但将采取适当的形式在合约商户、发卡机构网络平台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途径提前公告。本章程经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不再逐一通知购卡或持卡当事人。购卡人或持卡人有义务定期关注合约商户、发卡机构网络平台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途径以了解本章程的修改情况。若购卡人/持卡人在本章程修改之后仍继续购买和/或使用上友卡的,即视为当事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如果购卡人/持卡人不同意修改,则应在本章程修改生效前将上友卡使用完毕,本章程生效之后应停止使用上友卡。

10.2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发行支付机构与购买人另有特殊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10.3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10.4 购卡单位、个人或持卡人在购买和使用上友卡前,确认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10.5.争议解决

10.5.1.任何由本章程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发卡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6本章程于20221025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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